發文紀錄 » 099/03/01基不動產字第10010號

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基不動產字第1001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全聯會房仲(全聯字第99032號函)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218號函)

 

主旨:轉寄全聯會及內政部函,提醒各會員公司自99.04.01起,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敬請各會員公司留意,以免受罰。

 

說明:

 

 

 

正本:全體會員公司、市政府地政處、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副本:本會

 

理事長  丁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