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基不動產字第1001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全聯會房仲(全聯字第99032號函)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218號函)
主旨:轉寄全聯會及內政部函,提醒各會員公司自99.04.01起,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敬請各會員公司留意,以免受罰。
說明:
正本:全體會員公司、市政府地政處、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副本:本會
理事長 丁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