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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應記載事項

主旨:檢送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 本」第2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公告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字第98115號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8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1、98年8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3號函辦理。
二、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自公告後提供參考使用,各機關團體欲翻印本範本時,請註明「本範本由內政部98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130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各機關團體欲翻印本應記載事項時,請註明「本應記載事項由內政部 98年8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四、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用,翻印前須先徵得內政部同意後辦理,並翻印完成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 後毋須函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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