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有關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取得資料之運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所有

一、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866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已於94年6月30日發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規範業者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事項。又不動產仲介業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蒐集土地所有權人資料進行業務行銷時,應謹慎為之,避免有騷擾之行為。如當事人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或刪除時,業者不得無故拒絕,違者除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32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或依個資法第40條規定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近日迭有民眾電話反映接獲不動產經紀業者詢問是否委託出售不動產,致造成所有權人困擾或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等情事,請 貴會轉知所屬對所取得資料之運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