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紀錄 » 1061106基不動產字第170051號

受 文 者:地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06日

發文字號:基不動產字第170051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覆「霖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涉違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乙案,查無違反倫理規範  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處106年9月13日基府地籍貳字第1060050246B號函。

 

二、第一次與賣方 吳學文 從花蓮專程坐火車相約陽明海運咖啡館洽談,賣方即表明與太平洋房屋合約已到期,不受太平洋房屋合約之限制,因賣方已告知合約已到期故賣方於105年8月5日與吉家網不動產仲介簽立不動產銷售委託書(一般約)同日吉家網不動產仲介與霖昕不動產簽訂物件流通銷售(附件一)。過程中相約三次與買方及買賣方經紀人見面賣方積極主動,並未再提及太平洋房屋合約之事。並未違反第二條及同業間第九條之法令。

           

三、經紀人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埶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 同意為他經紀業埶行業務者,不在此限。(附件二、附件三)。故未違反第十一條之法條。

 

當時買賣方在基隆市文化中心二樓咖啡廳談價格及成交條件時買方之三姐  廖純美 現場以表明 霖昕不動產仲介(僑福房屋信二加盟店) 李逢時為他之妹婿且雙方互留電話,日後還曾多次互有聯絡。於現場見面談時經三方條件價格確認再變更契約為新台幣1020萬成交,故未違反第二十三條無洩漏底價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冒充買受人或出賣人誘使出賣人、買受人以低價或高價簽訂買賣契約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