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基不動產字第15012號
密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全聯會公文一份
主旨:轉附全國聯合會有關「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各會員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
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識別標誌」之相關訊息。
說明:轉附全國聯合會(文號:房仲全聯雄字第104014號公文),有關「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
請各會員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識別標誌」之相關訊息,敬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