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紀錄 » 101/02/04基不動產字第12009號

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2月04日

發文字號:基不動產字第12009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急件

附件:

主旨:轉附「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實施計劃」

說明:轉附「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5355號)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實施計劃」之公文乙份,請各會員公司需密切留意以免受罰。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實施計畫
內政部100.12.23.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5355號訂定
 
一、查核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查核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以落實經紀業之廣告管理,特訂定查核
計畫。
 
二、查核依據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11月8日消保督字第1000010586號函所附第193次(10月20日)委員會議報告案決定。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第21條第1項、第2項。
(三)本部100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63號函頒「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三、查核期間
(一)查核:101年1月2日至101年2月28日。
(二)複查:1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查核對象
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以仲介及代銷
營業項目分別查核。而仲介業再以直營及加盟經營型態分別予以查核。
 
五、查核家數:
考量於各縣市執業中之經紀業者家數及縣市政府人力情形,本次抽查總家數519家,各直轄市、縣市(連江縣除外)抽查家數如下:(如附件1)
 
(一)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50家。
(二)高雄市、桃園縣:40家。
(三)臺南市、新竹縣:30家。
(四)新竹市:25家。
(五)宜蘭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屏東縣、嘉義市:20家。
(六)雲林縣、花蓮縣、基隆市:15家。
(七)嘉義縣、臺東縣、澎湖縣:10家。
(八)金門縣9家。
 
六、查核項目
參依本部100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63號函頒之「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查核內容,分別訂定仲介業及代銷業查核項目。
(一)不動產仲介業查核項目,如附件2。
(二)不動產代銷業查核項目,如附件3。
 
七、查核結果
查核(複查)結果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詳實填載於附件4、附件4-1、
附件4-2、附件4-3、附件5、附件5-1、附件5-2、附件5-3。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地政司承辦人蘇貴香(E-mail:[email protected])。
 
(一)查核結果於101年3月5日前傳送。
(二)對於違規業者之複查結果於101年4月6日前傳送。
 
八、查核後應辦理事項
(一)查核完畢後,應由查核小組當場作成查核紀錄文件1式2份,由經紀業者或其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查核小組人員簽章後,1份當場交付經紀業者或其營業處所代表收執,1份由查核小組收執。但經紀業者或其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收者,不予交付該紀錄文件,並由查核小組攜回依法送達。
(二)對於違規之經紀業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三)對於違規之經紀人員,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予以申誡處分,其申誡處分3次者,應另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四)違規經紀業者與執行查核業務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區域者,或銷售現場
已拆除,由執行查核業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將查核結果,移請該經紀業
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查處。
 
九、本部視實際狀況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或複查結果。
 
十、查核成果將納入本部101年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辦理督導考評成績。
 
 

正本:全體會員公司

副本:本會本會、總幹事

 

理事長 丁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