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取消地價稅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0年6月9日函釋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適用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的租稅優惠

 

近年來,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的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財政部檢討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並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於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申報恢復課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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