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山田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名為台中山田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0年5月26日在台中市潭子區山田觀
光果園成立而緣起,並與嘉義創新交流會、台南上億交流會締結姊妹會,會歌訂為翁倩
玉版的「祈禱」。
第二條、本會每個月由當屆會長擇期餐敘交流,藉以連絡感情、增進知識及商訊交流為宗旨,非
以營利或公益為目的。
第三條、會員應認同互不借貸、互不參加會後續攤、互不參加婚喪喜慶等三不原則。因個人私交
互動不在本會規範。
會長不得對會員提出任何捐款訴求,會長不得接受會外人士捐助款項。會員與會員間亦
同。
第四條、本會除餐聚、旅遊、知識交流之外,不得對內或對外做出承諾或協議,會員之私人行為
或擅自以本會名義對內或對外之所有承諾或協議,概以本會無涉。
第五條、本會為柔性聯誼社團,不設調解、仲裁、申訴、懲處等單位,會員之間如有財務糾紛、
商務糾紛、感情糾紛、概以本會無涉,本會亦無調解、仲裁等義務。
第六條、網站htty://www.ishome.com.ww/287每年需支出6000元維護費,每屆會長應負擔3000
元整。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第七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詳填入會申請書,並經會長及秘書長同意者,得為
本會會員,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月例餐會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會員得提報社會知名人士經創辦人、當屆會長及秘書長審核同意後聘為本會顧問,顧問
參加月例會不需繳交餐費。
第九條、會員應出席本會月例餐會,連續缺席三次者,不經通知即自名冊隱藏會籍,但創辦人、
顧問、歷屆會長,不得隱藏會籍,會員日後如再出席月例餐會,並主動向秘書處表明願
登錄名冊者,秘書處應無條件同意之。
第十條、會員間(含歷屆會長)如於Line交流群組互相攻訐、謾罵、散播不雅語言、擾亂會員間和
諧者,或於餐會現場鬧事、划拳酗酒致影響其他會員交流者,不論正反雙方,當屆會長
得不經通知將該會員資格永久除籍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六個月,不得連任;但可跳屆擔任;會長應提名秘書長一人,
協助會長綜理一切會務。新任會長由當屆第一副會長候任之。
第十二條、秘書長應成立秘書處及組織工作團隊,包括活動、服務、宣導、攝影、財務、或視需
要之新設職務,執掌本會所有會務工作之運轉。
第十三條、會長交接日期訂為新任會長第一次餐會舉行,秘書長應依會長意旨辦理交接典禮等事
宜。
第十四條、每次月例餐會,除會長之外,所有服務人員,應穿著印有「台中山田聯誼會」之背心
引導會友及貴賓入場。背心印製費用由當屆會長負擔。
第十五條、新任會長應於就任一個月前召開籌備會,並由秘書長事先溝通各項工作分配,每位幹
部在籌備會上確認各自職責,籌備會餐費用由新任會長負擔。秘書長應同時向工作團
隊成員收取600元為贈送匾額給新會長之費用,如有不足由新會長自行負擔。
第四章 業務及經費
第十六條、會員應於參加月例餐會同時,應繳交聚餐費用新台幣700元整,會員如邀非會員參加
則每一人亦應繳交新台幣700元餐費。歷屆前會長餐費優惠為500元。
第十七條、會員欲參加月例會並於群組接龍,因故改為不參加,應於前二天取銷接龍,否則須補
500元。
第十八條、會長卸任同時,由新任會長聘為輔導會長,輔導會長在新任會長擔任會長六個月內,
免繳月例餐會。
第十九條、秘書處應於平時接受新會員報名入會,收取入會費及當月餐費、照片及登錄資料,送
交秘書長作業處理。會長交接時應印製會員名冊供會員間連絡之用。
第二十條、秘書處應製作【Line公告群組】,每月擇期通知聚餐之交流日期、餐廳,並由會員接龍
報名參加之用。會員不得上傳貼文,確保版面無雜文干擾。
第廿一條、秘書處應製作【Line會員交流群組】提供給會員傳遞訊息、經驗分享、但不談政治、
宗教話題。
第廿二條、秘書處應於事先製作會員名牌,月例會時發給會員配帶,餐會結束前收回會員名牌,
並製作報到表統計出席情形,資以會籍隱藏之依據。
第廿三條、月例會聚餐費用、文書印刷、各類雜支,如超出會員繳交金額,不足部分由會長全額
負擔。前後任會長交接不須辦理財務交接。
第五章 附則
第廿四條、本會所有會務人員全部為無給職。
第廿五條、本章程如有任何異動由當屆會長、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全數同意後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