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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未賣屋 竟收費

 

2012年06月09
 

【王 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莊姓男子二月間透過永慶房屋加盟店仲介購屋未果,找另家房仲買到同一間房子,永慶房屋竟以契約「立書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於 賣方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就上開房地與賣方成交時,應給付委託承買價款百分之二為服務報酬」為由,向莊男收費五萬九千六百元,莊男不滿表示:「合約不 合理,玩文字遊戲坑殺買家!」
莊男說,二月間透過永慶房屋「新市政加盟店」看上一棟開價兩百九十八萬的公寓,他還價兩百五十萬並付十萬斡旋金談價,後來斡旋不成,他改委託信義房屋斡旋成交,他覺得永慶房仲人員根本沒有盡力。

調解後已不收費

台中市政府法制室消保官洪欽源表示,房仲業者制訂條約避免買賣雙方私下交易逃避仲介費是合理的,但買家透過其他業者與屋主斡旋並不違反合約,永慶斡旋不成要求支付服務費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可向消保官申訴。
永慶房屋新市政加盟店張姓協理表示,既然客戶對服務有意見「虛心接受!」且前日雙方調解後決定不向他及屋主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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