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調職賣屋適用20%房地合一稅 看兩條件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持有5年內的房地,須符合本人或配偶有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等條件,才能按2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否則稅率將從35%起跳,最高達45%。

有位林小姐於2010年1月因工作關係,在工作地點的鄰近地區購屋並對外出租,2022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到其他地區任職,於是在2022年8月出售該房地。

林小姐認為,因為她是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於是按20%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後來國稅局查核發現,林小姐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甚至還將房子出租給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於是,改依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2.0版已於去年7月1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

不過,為了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導致適用45%或35%高稅率的情形,財政部在去年6月11日就公告明定,該情況得例外以20%的稅率來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國稅局強調,20%稅率還必須符合有戶籍登記且居住事實,無出租、營業等使用,才能適用;否則即便是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售出房地,仍應依照35%或45%稅率申報。

換言之,本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卻因調職、或因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災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導致個人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都可按20%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