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針對「政府修訂農地興建農舍辦法」之因應對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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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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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即時宣導】

 

                              本會針對「政府修訂農地興建農舍辦法」之因應對策說明

緣由:營建署近日召開說明會,針對農地興建農舍辦法大幅修正,其中第三條第六款明訂「申請人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且其個人全年之執行業務所得丶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等三類所得總額須低於五十萬元」第三條之一第一款明訂「申請人或配額有自有可供居住之建築物」不得申請;第二款「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申請。經本會評估,若此法一經通過,勢必引發農地價格崩跌,農民資產嚴重縮水農地交易量大幅萎縮,同時也會造成本業過去仲介過之個案因無法興建農舍所帶來的糾紛與求償,進而影響本業聲譽至鉅。
本會因應對策與行動說明:
一丶成立因應小組,由省聯合會黃俊欽理事長擔任召集人。
二丶支援合法的農業團體發起之抗議活動。
三丶經高雄市公會之引介與黃俊欽理事長之穿梭,黃昭順立委的安排,本會李同榮理事長率十多位各縣市理事長與代表在十五日下午四點半前往行政院會見秘書長林中森及所屬各部會主管,並當場遞交本會陳情書(如附件),經兩小時溝通,林秘書長指示營建署與農委會,在政策未於院內凝聚共識前不宜對外放話,對監察院之糾正也應提出正當的辯護,對於辦法修訂應三思後行。林秘書長同時承諾對於本會重要訴求會給予滿意的回覆,並強調不會讓本會失望。
本會也特別聲明:全力支持農地農用政策,但法令不宜匆促修訂,也不宜矯枉過正丶錯殺無辜,修訂前應與各界充分溝通,修訂後應訂定日出條款,才不致違反人民對政府信賴保護原則。

 

陳 情 書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反對政府悖離農民實際之需求」

「反對政府排除有實際願意從事農業發展之人民」

「反對倉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

 

前言、政府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且因我國於91年間加入WTO,農業部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加速農業轉型提升競爭力,故於農業政策即轉向為管地不管人,但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卻嚴重悖離農民實際之需求,及有實際願意從事農業發展之人民───傖促修法、荒腔走板、民粹修法說明如下:

 

一、「嚴重違反農業管地不管人之政策」

●關於修正草案第三條:

1.不僅限制農民及有意願經營農業事業之人資格,並限縮於專職農業之人,排除軍、公、教等相關有意願經營者農業者,完全不符合實際需求。

2.限制申請人全年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等三類所得總額低於五十萬元整,完全不符合現實狀況。

3.公告徵收或讓售移轉登記無日出條款,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修正草案第三條之一:

1.不當限制申請人之配偶擁有「自有可供居住之建築物」,違反憲法上保障「人性尊嚴及財產權」

2. 不當限制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照執照者,不區分投機抑者是自用者一律適用本條例,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二、「管地政策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關於修正草案第四條:修正草案與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衝突非循正道,經法律三讀通過,公部門竟用函釋辦法不當限制人民權益及土地使用。

●關於修正草案第六條:修正草案與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競合並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例如第六款 建築線於山坡地等,建築法早已有規範。

●關於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九款:修正草案無日出條款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修正草案第八條:此修正草案與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競合並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三、「重傷本經紀業多年建立之信譽及信賴政府政策與公信力之交易的消費者」

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全聯會),多次要求關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程序政府應邀請本仲介全聯會參與共同修正提出建言,但政府多次召開議程完全無邀請本仲介全聯會參與,僅於修正草案之公開說明會邀請本仲介全聯會背書,嚴重違反修正草案程序之正義。此草案之修正間接影響本經紀業之執業生存權,使本經紀業執業風險大幅提高,並且本經紀業近年來為了政府活化農業政策與土地使用多元化、機能化之政策,居間介紹有意願從事、經營農業活動之人民,包括軍、公、教及退休人員,大量投入農業經營活動與土地使用如今政府民粹、倉促修法,嚴重違反本經紀業信賴政府、立法嚴謹及政府公信力,重傷本經紀業之信譽及信賴政府政策與之交易的消費者,更使交易紛爭因此而生,浪費司法資源。

 

結論、綜上,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條款內容多所疑義,修正內容充滿不正義、不確定性,並違反憲法上保障數個權益,故本仲介全聯會強烈建議此草案立即停止修正及公告程序,並堅持邀請本仲介全聯會及學者專家共同重新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