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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載明凶宅 要求減價敗訴

中時電子報2012年07月17日【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稱三年前透過仲介,在台北市萬華區買了一間套房,交屋後才知買到「凶宅」;她訴請法院要求屋主減少價金。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女明知該屋曾發生上吊自殺事件,並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購得,也在契約書載明此事,昨判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黃女表示,她在九十八年透過仲介口頭約定以四百五十萬元購買一間十九坪的套房;四天後,賣方將價格提高為五百四十萬元,她也同意購買並支付九十萬頭期款後,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正式交屋。

 她說,住進該屋後,家中就發生多起事故,去年十月間,經鄰居告知才知房子是兇宅。黃女強調,當時因未細看契約書內容,才會簽約;如知是兇宅,根本不會買,她要求賣方退還一百六十五萬元。

 但賣屋的張女稱,當初就是因為房子曾發生有人上吊自殺,才會賤價出售;為了避免糾紛,還將此事列為特別事項,在契約書中記載「買方確知此情事並同意購買」。北院認為,買賣雙方曾將發生自殺的特別事由載明契約書上,並簽名確認。昨判黃敗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2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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