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可延長效期至10月31日

發文日期:2020/04/09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業職業工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政策,且為顧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針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於今(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含)前重新鑑定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今(109)年10月31日。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表示:高雄市現有14萬多名身心障礙者,其中在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含)前屆期需進行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約有8,400名,社會局將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請身心障礙朋友或家屬收到公文通知後,攜帶公文、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如非本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身障證明延長效期至109年10月31日之註記,以利可繼續享有相關的權益及福利。另提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者,仍須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以免影響身心障礙資格。如民眾對於身障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