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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覆實申報投保金額
發文日期:2016/12/16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業職業工會
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發文字號:健保高字第1056075445號)檔案下載(2016121610170105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