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民眾投訴業者不當利用土地登記謄本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致使所有權人不甚其擾,為此本會建立擾民事件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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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 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經紀人員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人」規定及第18條「經紀業違反本規範者,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如涉及處罰事項者,該公會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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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接獲民眾向本會申訴經紀人員不當利用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侵擾所有人,自受理日起7日內移請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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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於接獲本會轉請案件應於15日內進行審議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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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查證屬實,檢附申訴人所提證據,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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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所在地商業同業應將調查結果副知全聯會及申訴人。 |